2007-11-24 | 继续关注"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怀孕妻子死亡"
以前的手术同意书只要求患者家属签字且并不一定要求患者本人签字,在我实习的时候我就对此产生疑惑:为什么一个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参加工作后单位也一直延用这条“规定”。记得是2002年出台了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是手术同意书由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签字才生效(18岁以下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等无自主行为能力患者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签,如特殊紧急抢救手术患者本人因病重昏迷等其他原因无法签字且无任何家属在场,由医院医务科长或业务副院长或院长代签),我当时非常高兴,觉得这条规定改得合理,体现了以人为本。宣布这条规定生效后,我的一个择期手术的患者就是他本人签字的,手术那天麻醉师来接病人时,一看手术同意书上面没有家属签字立即拒绝接病人上手术室(当时还没有麻醉同意书的相关规定,手术同意书的第一条就是麻醉意外),我问麻醉师:“你不知道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手术同意书是患者本人签字吗?”麻醉师根本听不进去,“我管你什么新规定,我当了20多年麻醉师都是要求家属签字,患者本人签不签字无所谓,签了更好,反正家属不签字我就不接!”没办法,手术只能延期。之后我曾与院领导提及新规定的签字问题,领导说反正一直以来都是这样,于是这个陋习一直延用至今,目前我所在的这家基层二甲医院任何医疗同意书包括手术同意书都是只要求家属签字,根本不要求患者本人签字,除了我管的患者例外,我管的患者都是患者本人及家属都签字。为这事我还问了在其他医院工作的同学,大多数都是按新规定,也有几家医院不按新规定。
前两天在网上看到“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妻子难产死亡”的报道后,非常震惊,于是在网上搜索始终未看到死者当事人同不同意手术的相关报道,任何一篇报道都是强调“丈夫拒不签字手术”,当时我非常诧异:难道北京朝阳医院也会犯如此低级错误?所以我在上一篇博客上认为值班医生、科主任、院长及给这家医院下达如下指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北京市卫生系统的领导也要负责任,其实我私底下个人认为应该负全责。今天看了“当事医生谈丈夫拒不签字致妻儿双亡(实录)”(原文太长,就不转载了,原网址:http://news.qq.com/a/20071123/001744.htm)后才知道该孕妇在意识清醒时明确表态不同意手术,纵观整个事件,医院应该没有任何责任。
这个悲剧肯定会引发医疗界、法学界对目前漏洞百出的医疗条例激烈讨论,相信大家和我一样都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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